近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致使他人养殖的肉食鸡产生应激反应大批非正常死亡的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施工单位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8000多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山东省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施工单位2018年8月份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使得原告饲养的白羽肉鸡因受惊吓而死亡。基于上述原因,原告诉请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希望法院对此案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行为产生环境污染,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噪声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死亡家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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