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起纠纷 公正裁判重预防
【案情简介】刘某是原“黑山县小东镇窝棚山羊队”房屋的产权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系修建北京至沈阳高铁工程发包方,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刘某家羊舍现没有饲养动物及居住,刘某在“羊队”院内有住宅,现居住在住宅内。刘某家羊舍距离建设完工后的最近铁轨中线距离超过30米,羊舍及刘某居住房屋距铁轨在200米以内。刘某认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羊场周围铺设高速铁路,给其带来侵害,请求判令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给刘某安装声屏障、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刘某提出排除铁路高压线接触 电磁辐射污染的诉讼请求。
黑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给刘某羊舍及住宅安装隔声窗。判决:一、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刘某家羊舍及住宅安装隔声窗。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某、京沈铁路公司、中铁建大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行为现虽未对刘某造成实际上的噪声损害,但在铁路实际运营后必然会产生损害之虞,刘某要求其根据《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 告书》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是有依据的,刘某主张应当采取声屏障措施,但是根据《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 告书》及环保部《环审【2013】304号〈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 告书〉的批复》的规定,刘某的羊舍及住宅不符合安装声屏障的条件,符合安装隔声窗的条件,所以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给刘某羊舍及住宅安装隔声窗。关于刘某排除电磁辐射危害的诉讼请求,现未实际发生损害,也没有可预见的危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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