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受噪音污染侵害,起诉赔偿误工费?法院判决……

赵某德认为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准池公司)的列车在通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居住区的国家规定标准,并对自身产生了噪声污染侵害,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误工费100元/日,共计60800元。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某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噪声污染行为,也不能证明赵某德的权益被侵害,因此驳回赵某德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准池铁路开工建设,经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东平太村穿行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建成通车,并在村庄线路两侧安装了声屏障隔音设备。赵某德居住房屋距离铁路线80米。

试运行期间,神华准池公司与平鲁区向阳堡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村民生活补贴、农资补助等》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火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振动、村民误工等生活补偿,自2015年起至2017年每人每天10元补偿。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神华准池公司和乡政府协商达成按户数每人8000元标准予以补偿,并取得了村民代表的同意。赵某德夫妇及两个儿子均签订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

另查明,平鲁区环保局指定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山西榆航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铁路外线东侧80米处平鲁区东平太村赵某德房屋院墙外的噪声、振动进行了监测,噪声监测结果为昼间54.8dB-57.3dB,夜间46.5dB-49.6dB,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4b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70dB夜间60dB环境噪声限值,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不属于噪声污染的范畴,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

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上诉人赵某德没有提供医院的诊疗 告及诊疗费用,亦没有提供神华准池公司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和其所主张的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赵某德提供的噪音分贝测试数据系其自行购买测试仪进行的监测,其提供的平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 告系复印件且没有工作人员的签字及加盖公章,一审法院对这两份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故赵某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噪声污染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山西法制 官方微信,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号:sxfzbwx(长按复制)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18年6月22日
下一篇 2018年6月23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