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检测谁说了算?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原告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原告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监测站1993年4月15日再次对原告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其厂界噪声为78分贝,实际日间厂界噪声为75分贝,夜间监测时间为23时,测得厂界噪声为72分贝监测站依据测定的数据,确认肇庆化工厂厂界噪声昼间超工业区标准10分贝,夜间超工业区标准17分贝,遂以肇环字1993]17号文向原告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通知》,要求原告在1993年5月30日前缴交10个月(即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的超标准噪声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1993年7月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适用313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行政处罚不当。

法律解析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厂区坐落在本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在城区功能区的划分上,属工业区范围。环保局对城区功能区域的划分,经 市政府同意批准,是合理合法有效的。监测站对原告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其选择的测点是在原告的厂界外,具体测点位置的选定,属监测站的职权范围,其监测操作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所测定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收原告10个月噪声超标准排污费人民币24000元,是正确的。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6月6日
下一篇 2021年6月6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