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小鸟喝点水就死”,污染黄河支流3万罚款买断?

嵩县是有名的产金大县。伊河距离中金嵩原黄金冶炼厂直线距离不到1000米。中金嵩原黄金冶炼厂有一条暗渠,“刺鼻气味的尾矿渗滤液”直接流淌进了当地的伊河,以及洛阳市集中式饮用水地的陆浑水库。而伊河是黄河支流,因此最终流进了中华母亲河。“而在这一片小小的山头上,这样的企业还不止一家。”为了采金,居然敢污染中华母亲河,更罔顾洛阳市民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真是无法无天。

据调查,对于常年违规违法进行生产,当地的监管倒也并非完全没有,据查阅到的信息:从2016年到2018年,该企业受到过5次环保处罚,一次行政处罚。2016年3月,该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尾渣(危废)未按规定堆放。2016年12月,氰化尾渣流失约100吨,但对于这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仅仅是环保处罚三万元,流失的氰化尾渣去向也并没有查明。而这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放纵。

显然,如果无论排污多少,都只是一笔罚款,而且数额于一个采金企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于企业简直无关痛痒,甚至还是“赚”了。比如相比于治污的投入,如此直接排污,于企业当然也更“合算”。而且,区区三万元的罚单,无异于买断了“污染权”,意味着有相当长的时期,进入了排污的“安全期”,罚款成了排污的“许可证”。实际上,如此一罚了之,以至污染企业被处罚后,又毫无顾忌地排污,早已屡见不鲜。

按照2015年1月1号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可以实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只要违法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一直罚下去。而且,对污企的处罚,还不止于罚款,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刑法》中本来就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本来正是环保部门显示执法威力的“尖牙利齿”。但不少地方对污染企业,出于种种原因“心慈手软”,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显然,如果执法环节不到位不坚决,无异于“自废武功”,而不把污企罚“痛”,仍然不足以解决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也难以阻止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继续违法排污。因此,对于污企常年污染中华母亲河,现在首先要查的,正是这种不痛不痒甚至有意袒护的执法。(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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