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东方冶金石灰制品厂“12·21”中毒和窒息事故

2019 年12月21日10 时许,太仓市双凤镇杨林路 10 号 太仓市东方冶金石灰制品厂内,3 名员工在清洗 4 号石灰间脱硫塔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 2 名员工死亡,1 名员工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进入在脱硫塔中吸入有害气体晕倒后,施救人员在没有任何防护的前提下进入脱硫塔盲目施救,导致吸入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

一、事故分析:

1、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GB6441))

2、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依据国务院493号令)

3、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 公安、总工会、太仓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国务院493号令)

4、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

(1)人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物的不安全状态:受限空间内存在有害气体

5、危险因素识别:(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1)物的因素:有毒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

(2)环境因素:作业场地空气不良

二、违法违规

1、违反《安全生产法》,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本事故中石灰厂未按照要求识别企业内部的有限空间的数量,并对有限空间建立台账,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2、违反《安全生产法》,应组织并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本事故中石灰厂未制定受限空间的应急预案,并未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导致事故发生时,车间主任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盲目施救。

3、违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特殊作业实施前需执行作业审批手续,本事故石灰厂违规作业未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和审批手续,同时也未佩戴防护用品。

三、安全措施:

1、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场所都属于受限空间。

2、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一次,如监测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5)作业后:首先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最长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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