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联合惩戒,加大对环境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办法》,以下十一种环境违法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1.构成环境犯罪的;
2.无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重大项目未批先建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
4.因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6.对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拒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7.一年内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8.被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9.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10.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
11.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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