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岭木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处罚

5月17日,信用中国(江苏常州)官方显示江苏金岭木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10万元。

唯一标识 6874816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环武行罚﹝2022﹞14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7

处罚内容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拾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8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武进区湖塘镇科技产业园青洋路153号从事家具项目的生产。该单位上述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漆渣、废活性炭、喷漆水帘废液、喷枪清洗废水、废包装桶、底漆打磨收尘、含漆废抹布手套产生,配套建有2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的废包装桶和废活性炭包装物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且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门口放置有一个装满喷漆水帘废液的吨桶,未及时入库,也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处罚机关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40001410984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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