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各单位、广大居民: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清运及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集宁区范围内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企业、物业小区和个体经营户,应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至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由环卫管理部门统一清运,进入集宁区环态垃圾处理中心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各自区域内设立垃圾收集点,定期清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并倾倒至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或自行拉运至集宁区环态垃圾处理中心,清运过程要求密封闭,杜绝垃圾二次污染。
三、各沿街商家店铺、平房区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全部存放于自备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户外,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巡回上门收集,并统一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也不得私自设立垃圾倾倒点。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单位最高5万元处罚、个人200元处罚。
五、所有单位的垃圾收集点要做到即满即清、车走地净。同时,城管执法人员将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乱倾乱倒生活垃圾和不按规定清运的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及广大居民,要进一步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垃圾清运及管理有关规定,努力维护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七、生活垃圾集中倾倒处理地点:
集宁区环态垃圾处理中心(110国道西南大道沟)
联系电话:8156604
特此通告
集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30日
终审:郑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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