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印发,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18年12月召开了地块初步调查专家评审会,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存在环境风险,专家一致同意通过 告评审。2019年6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签订了宝安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企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2月召开了地块风险评估 告专家评审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 告评审。2020年5月召开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方案与施工方案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评审。2021年5月召开了阶段性效果评估 告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同意 告修改完善且经复核后通过评审。
宝安区生态损害赔偿地块现场图
宝安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及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工程的实施,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这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兜底保障措施,只有树立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发展的方式上转变思路,下足功夫,才能从源头上保护好生态环境。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