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公开通 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锦州通过一系列环境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促使企业、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定,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使执法对象真正树立起其自身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截至目前,全市共立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181起。12月28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中2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 ,希望全市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一:

2021年7月2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接到中央帮扶组督察义县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问题交办单,指派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义县头台镇科翔膨润土粉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04年注册开始建厂,未依法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经过验收,2019年擅自投入生产。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未 批环评文件就开工建设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并且继续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义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8月15向义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关闭义县头台镇科翔膨润土粉厂的申请》,2021年8月17日,经《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义县头台镇科翔膨润土厂予以关停,并进行查封。鉴于该厂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经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执法大队后督查发现依然有生产迹象。2021年9月2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向义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对该企业生产设备实施断电的处理申请。

案例二:

2021年9月8日,中央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锦州鑫宇华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时,干燥窑废气未经处理,通过8个排气筒直排。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太和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立案调查并取证,发现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企业存在2个排气筒,实际共有10个排气筒,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太和分局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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