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家住顾戴路1325弄的居民反映,在小区117号楼两侧长期堆放建筑垃圾、纸板箱等垃圾,已经有几个月了。多次向物业反映,但一直无人清理。
回应
对于居民的反应,节目组联系到了到了小区的物业经理 黄浩。
据黄浩介绍,117号附近有3户居民家正在装修,由于是老旧小区,小区内没有固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居民只能将建筑垃圾袋装化堆在楼栋边上。
当问及物业为何没有对垃圾进行及时清运时。黄浩说,“建筑垃圾满一车后物业会上 平台,上 平台后的2-3天内,清运公司将会进行清运,由于这3户在堆放建筑垃圾时存在时间差,满一车垃圾需要一定时间,导致了垃圾的较长时间的堆放,也导致了有些居民看到垃圾堆后,随手将生活垃圾也混入此内。”
黄浩表示,目前117号附近的垃圾已经清运完成。下一步,他们物业将增加巡逻的频次,及时上 平台进行请清运,在没有固定堆放点的情况下,物业也会尽量将建筑垃圾集中在一堆,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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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本期点评嘉宾:
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惠晋生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本案中物业作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很多老旧小区因为没有条件设置固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而引发矛盾,物业在研究处理方案时,可以及时与居民沟通并告知,避免相关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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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例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三十六条(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小区的环境是所有居民共享的,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建筑垃圾乱堆放,不仅破坏了小区的环境,还存在安全隐患。居民不能光顾着自己家里的美观,也要考虑到小区的整洁和安全。此外,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也应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处于,双方共同营造优美和谐的小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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