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上午9:00,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 告并进行专题询问。中国 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谭耀宗:我的问题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实施,让土壤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有关土壤污染修复的权责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虽然确定了“谁污染、谁修复”的权责关系,但是在现实中,土壤污染有滞后性,当发现污染的时候,之前造成污染的企业已经搬走或关闭,难以再找到企业负责人追责,或者企业已无资金力量进行修复,这就形成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问题。请问,政府面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增加资金投入外,是否会考虑构建高环境风险企业的强制环境责任险体系,又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协助土地修复?
黄润秋:尊敬的栗战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谭耀宗委员刚才提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正像您刚才谈到的,不能说我们发现土壤污染以后都是政府去修,都是政府去买单。但是,问题的另外一方面,土地污染以后这个污染的企业也并不是都有能力去治理污染,都有这个资金的能力,刚才您也谈到了。所以这里面怎么样构建一个高土壤污染风险的行业企业保险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样可以很好的平衡关系。
但是建立这么一个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确实实也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需要我们去探索、去多方面努力的,所以难度还是挺大的。从制度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在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的时候已经明确,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用的是“鼓励”。今年4月,修订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这方面有进步,特别是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高风险企业,提的是“应当”,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就是提出了法定要求,就不是鼓励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那个时候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现在是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也都明确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中央的这些改革精神和法律的要求,我们这些年来和银保监会一直在研究推动怎么样出台一个办法,也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实际上这项工作的试点,2015年就已经开始了,许多地方也在一些高风险行业,比如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废物处置这些领域开展企业的环责险的投保,国内许多保险公司也参与了这项工作。据我们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大概是有2100亿元的保额,这是试点工作情况。
就拿2019年来说,我们统计投环责险的有1.6万家企业,总共涉及赔偿范围达到531亿,保费是4.25亿。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来,由于这个险种的设立和企业的投保,企业在环境高风险的污染赔偿领域中,它的赔偿能力就扩大到了100多倍,所以这项制度应该说还是作用非常大的。
我想特别要提的是,近年来,有不少城市结合无废城市试点还有固废法的实施,加快推进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一些环境责任险的制度建设,也取得很好的进展。比如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危废收集处置单位的环责险的投保。深圳市截至2019年全市环境污染责任的投保企业有628家,包头市把全市16家危废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到环责险的范围,实现100%的覆盖。下一步按照常委会意见,会同银保监会进一步推动我们目前正在做的这项制度的出台。
刚才提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协助土地修复,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很有意义、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也是我们解决土壤污染资金不足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当前,应该说土地污染修复的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各方面主体都可以进来,包括民营企业、包括社会力量,我们也非常支持和欢迎社会各界能够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我认为这项工作怎么样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到污染防治,还得依靠市场机制,政府做好引导,市场机制还是主要的。这方面也有一些好的做法,比如从2013年开始,湖南在省里搞了一个专项债券,叫“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到2015年已经发行了125亿,搞了43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应该说是成效比较好的。
另外,中央政府特别是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以后,我们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6个部委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地方用这个资金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到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各个地方也正在积极开展试点,现在做在前面的包括吉林省已经把这项基金建立起来了,初步规模是13个亿,今年支持额度3000万,福建、广西这些省份正在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另外,今年7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包括上海市,牵头出台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总规模达到了850亿,中央财政100亿,地方和社会筹资700多亿。这项资金也可以大大撬动社会资金的投入,也可以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多渠道筹措的一个有力补充。
另外,有一些地方完全是社会资金投入的机制,比如广州市一家农药厂关闭搬迁以后,这个农药厂没有能力修复,怎么办?下一步还有出让金,如果污染治理做得好还可以增值,这个时候一家投资公司进来,帮他做调查、做修复,从最后的土地出让金回 里拿出10%到20%给这个投资公司,我觉得这也是一个纯民间、纯社会力量的一个很好的合作例子。
总之,在社会力量投入到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特别是在基金里还是有很多模式可以探讨。下一步我们和相关部门继续研讨、继续沟通。这里关键还是有一些利益机制,怎么提供好,比如好的土地,大家都愿意投,差的土地,可能回 比较少,这个时候社会资金的进入愿望就比较低,所以关键是怎么样把回 机制设计好,下面我们会再继续研究,感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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