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 企业深陷困境
“真的感谢检察院,给了我和企业希望,以后我一定学法、懂法,守法经营”,近日,营口大石桥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企业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是辽宁省盖州市的一名农民企业家,2017年由他经营的绢纺有限公司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商品代工生产“蚕丝丝胎”。之后,受利益驱使,霍某某在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私自生产的质量不合格蚕丝丝胎,假冒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通过桑某、王某低价销售给全国各地的专卖店,使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和市场信誉受到了影响。
案发后,涉案企业人心惶惶,员工开始为自己的生计担心起来,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养蚕户们也因面临着持续走低的收购价而焦虑不已,一时间企业走向了濒临解体的境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口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案件时,特别注意方式方法。案件中的两家企业均为国内知名民营企业,为最大限度降低检察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今年1月底,营口市检察院指定大石桥市检察院对该案负责审查起诉,并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跟踪指导。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市、县两级检察官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同步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和调查取证,对嫌疑人认罪情况、注册商标情况、蚕纺织品质量标准进行了全面了解和掌握。
不起诉决定让民营企业重获“生机”
此案办理期间,正值疫情的关键时刻。“我们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营口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冰在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时指出,要按照最高检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工作力度要求,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服务和保障好企业复工复产。
营口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全方位的有力指导,指导大石桥市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在司法各环节保持审慎态度,注重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依法妥善办理。承办检察官采用“特事快办”,以电话和 络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证据,与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反复沟通,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促使霍某某积极认罪、悔罪,促成其与受害企业达成和解。
2月27日,霍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案件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有法定从轻情节,且嫌疑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大石桥市检察院依法对霍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更好的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将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有机融合,案件办结后,营口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娟带领办案检察官分别到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霍某某的绢纺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了解企业企业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企业目前生产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将办理服务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工作“再延伸一公里”。
“再次真诚地感谢检察院,今后我一定合法经营,回 社会”,霍某某向检察人员讲述了案发以来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思和依法经营的决心,谈到复工复产后企业下一步发展的构想,霍某某踌躇满志。
一案多赢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检察院坚持防疫与履职两不误,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的做法给予肯定。望检察院在优化营口营商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中,大胆创新与实践,不断取得新成绩,为营口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良好的办案效果也引起了营口市委主要领导的关注,营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赵长富对营口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出批示。
“对企业来说,如果赢了官司输了企业,才真正得不偿失,检察院把案子办到了我们的心里!”由案发前的合作伙伴,到案发时的剑拔弩张,再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后的握手言和,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道,作为利益被侵害一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企业发展不受影响,这样共赢的结果正是他们所期待的,双方企业将在未来继续开展合作。
案件办理过程中,营口两级检察机关站在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更高视角,依法、审慎、稳妥履职尽责,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最大限度降低了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国家司法文明、法治进步带来的红利。
“案件值得我们深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还要站在服务社会大局的更高层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任重道远”,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有感而发。
案件办结后,市检察院对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在走访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梳理。从企业需求出发,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向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本地知名企业经营活动的全方位保护,规范企业商品交易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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