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 告,山东的垃圾分类施行得怎么样了

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 告

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 告中,提出在荣成市、淄博市博山区、邹城市、郓城县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而2020年山东省政府工作 告中,提出要继续实施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打造一批示范社区、示范村镇,济南、青岛、泰安三个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回用率提高到35%以上。2021年山东省政府工作 告中,连续第3年提到垃圾分类。在2021年政府重点工作方面提出,深入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1年青岛市政府工作 告中,对过去五年工作回顾时提出,五年来,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在2021年政府工作安排方面提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改善提升行动,建设200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

临沂市2021年政府工作 告中,对2020年工作回顾时提出,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在2021年政府工作安排方面提到,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面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道路保洁精细化水平。菏泽市2021年政府工作 告中,在2021年政府工作安排方面提出,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和生活品质。威海市2021年政府工作 告中,对2020年工作回顾时提出,72%的村庄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在2021年政府工作安排方面提到,新增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村164个。

逐步建立“全链条”体系

据了解,2015年,山东建立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模式并首批通过国家验收,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奠定了坚实基础;2017年,济南、青岛、泰安入选国家46个垃圾强制分类重点城市:2019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在淄博博山、济宁邹城、威海荣成、菏泽郓城和单县5个县(市、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2019年12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确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至2025年分三步走的工作目标。其中,2020年,济南、青岛、泰安等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其他设区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县(市、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

2022年,各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至少有1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所有设区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持续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习惯养成效果显现。

截至2020年底,济南等3个国家重点城市的街道、社区、居民分类试点,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博山等5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开展垃圾分类的乡镇(街道)基本上全部覆盖,行政村覆盖率达93.42%。其他设区城市全部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荣成市、单县被住建部公布为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新确定一批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区)。

多个城市垃圾分类已有法可依

在今年1月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表示,今年省级层面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为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或条例)的五个城市中,青岛是山东第一个。

2019年12月11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20年1月6日起施行。青岛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对于不按照该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的单位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等违反规定的,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山东省内首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投放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收集、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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