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规范主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管理秩序,切实解决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单位和商户要积极维护所有沿街道路两侧雨水篦子、街路沿石上下区域、门前垃圾桶周边、绿化带及行道树周边环境卫生,杜绝乱泼乱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严禁乱扔乱倒;严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
四、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五、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处以罚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城管部门将实行动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并在主城区重点路段和东南西北出口,红星、建国街道辖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严管重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15日
投诉举 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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