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噪声污染举 占环境要素举 中的前列。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9月全国“12369”环保举 情况可知,噪声污染举 占比48%,其中反映工业噪声污染和施工噪声污染的较多;在大中城市涉及噪声投诉举 的比例超过60%以上。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具体将会从哪些方面着手呢?“十四五”期间噪声治理将会开启什么样的新阶段?
0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法修改草案呼声已久
2020年6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96年,在完善环境噪声有关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环境噪声管理能力,促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该法实施24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也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国家经济社会却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削弱了法律执行力。为适应环境噪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噪声污染治理立法需尽快提速。
2018年12月
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函,委托生态环境部起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
2019年4月1日
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生态环境部召开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启动会。会上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充分认识噪声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在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稳妥做好噪声法修改,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宁静”生活环境需要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的草案将着力解决当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源头防控不足、罚则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并划清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噪声排放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突出源头治理。
02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坚决贯彻落实上述重要指示精神,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不松懈,就是要继续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对违法要依法惩处,不能降低标准、不能突破底线、“不能搞下不为例”,要切实树立生态环境法治应有的权威。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噪声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保领域各环节、各方面“有法可依”,这既是“依法治污”取得的重要成效,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础。
别涛司长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将结合新时代生态环境管理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主要考虑以下5个方面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落实规划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源头防控;加强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各类环境噪声源的监管。
二是聚焦重点问题。着力解决当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源头防控不足、罚则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三是制度措施可行。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研究论证,确保制度可行有效。
四是汇集成功实践。充分借鉴国(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成功管理经验,推动达成共识,改善治理成效。
五是提升治理能力。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划清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噪声排放单位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社会共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在修法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要按照积极稳妥务实的修法原则,确保法律中重要制度的有效性;
要突出源头治理、问题导向,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和国内各地基层成熟有效的做法;
要加强普法,提升管理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
要保障修法投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据西尔小编了解,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城市噪声污染就有一些很“接地气”的规定。
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对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四禁”:
一禁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二禁 “大考”考场周围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三禁 敏感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四禁 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同时为把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还细化和补充上位法,区分个人和单位,逐一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大考”考场周围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敏感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 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性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03业内人士的建议
环境保护业内人士对环境噪声污染也有一些很好的建议。
比如在监管上,提出建议噪声监管责任制、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工业企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制、夜间施工噪声许可制,落后工艺设备产品淘汰制度等规章亟待完善。
同时建议修订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提高相关产品和设备的生产要求。
针对重点噪声源,专业人士还建议,制定分级治理与改善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具体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提出治理与改善程度,尤其是将居住、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集中区域为重点。
除此之外,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噪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也被提到日程中来。这样有利于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帮助监管部门获取关键的信息,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能力。
04结语
防治噪声不意味着只能管控和禁止,还应加以引导。技术创新与应用也可成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比如隔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可以有效地从噪声污染源降低噪音。我国环境噪声行业发展的潜力有待发掘。噪声不仅影响着百姓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影响着诸多人的学习和工作效率。环境噪声不该成为被监管、治理遗忘的角落。
在即将到来的“十四五”,让我们对环境噪声法的修改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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