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讲诉
前些天,有个水手朋友小C向我吐露,最近感到非常烦恼和无助,原因是公司既不愿意给他加薪,又不同意他休假!
小C受甲公司派遣,于2020年8月到乙公司所属船上担任值班水手一职,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为1300美元/月;另外,由甲公司每月预扣小C工资10%,直至完成合同约定时长(8-10个月)后再予一次性发放。
小C上船几个月以后,船员市场受疫情导致的人力紧缺和美元汇率下跌的双重影响,工资行情逐渐看涨。在此情况下,很多公司为了留人都开始为船员加薪(目前市场上值班水手工资在1700$左右),但甲公司对此无动于衷,迟迟不愿做任何表示。
作为一名自由船员,面对市场上早已水涨船高的工资待遇,小C多次诉求加薪未果后,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请。
面对小C的休假申请,甲公司声称小C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告知小C若强行休假不仅拿不回每月预扣的10%工资,还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C感到很委屈,却又不知该如何处理,于是向我倾诉了此事。
首先,甲公司绝对是在忽悠甚至欺诈小C——船员工资见涨是市场对供需关系改变的自我调整结果,若公司想留住人心,那么相应增加工资是种值得赞赏的行为;若不愿意,那也不能以未完成合同为由忽悠小C不能休假!
理由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小C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告知了甲公司,那么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所谓的“强行休假”行为的,更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而书面形式的体现,在船上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公司发送具有手写签名的休假申请。
律师建议
至于每月暂扣小C10%工资属于何种性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的荚音皓律师认为:船员小C遇到的情况非常不幸,这种通过预扣工资来考核、督促船员履行合同的做法虽然非常不合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如果小C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的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预扣10%作为完成合同的考核内容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有效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荚音皓律师建议船员,特别是自由船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就船员服务机构与海员外派机构是否持有许可资质及了解许可资质类型外。还应仔细地阅读需要签署的劳动合同各项条款,遇到疑问可以请对方进行解释。书面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与派遣公司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尽量不要签署像小C这种含有明显对自己不利条款的劳动合同。
荚律师还提醒,由于船员的工资结算通常不是在每一个自然月后能够即时结清的,涉及到一些航次的奖励、路费的 销款可能需要等到结束工作周期下船回家后才能结清。船员对此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好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船上签署的工资单、路费发票行程单复印件、在船服务证明(如船员服务簿、加盖船章的船员名单)等材料,以防在发生拖欠或者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够进行充分举证,从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感谢荚音皓律师对船员的关心和宝贵建议!
来自从业者的提醒
经查《2006年 海事劳工公约》,笔者发现导则B2.2.2(Guideline B2.2.2 ) 第4点(i)项作了如下表述:
(i) no deductions should be made from a seafarer’s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obtaining or retaining employment;
(i) 不应为获得或保持就业而在海员的 酬中予以扣减;
这说明,国际劳工组织早已意识到预扣海员工资这一行为并不合理,希望缔约国对此予以抵制!但遗憾的是,导则B部分只是“推荐选项”,而非“强制要求”……
小C的遭遇不是个例,希望大家能从荚音皓律师的分析、建议获得体会,有所收获!另外,作为同处一线的海员,笔者强烈建议:船员若遭受委屈,“衙门”一定要找对,否则有可能会被人当皮球踢来踢去——事情办不好,还得窝一肚子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7月12被交通运输部宣布废止):
——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派往的船舶是五星红旗船,那么要投诉时应该找主管劳务派遣的机关单位,一般来说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打电话12333投诉,也可以直接登门投诉。
在此还要提醒大家: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派往的船舶是外国籍或港澳台籍,那么要投诉时应该找海事机关,而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海事局这个单位对于所有海员来讲应该都不陌生了吧,怎么打电话?如何投诉?我想在此就无需多言了。
作为海员的你,一定要了解
在我国当前,海员仍属弱势群体,出门在外、四方为客——有些不良公司就喜欢抓住海员缺少照顾的弱点,大加欺负,对此,广大海员一定要拿起法律提供的武器,与之坚定不移地斗争到底!
毛主席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那些欺诈海员、敲骨吸髓的不良中介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面前就是渣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劳务派遣机构将无法延续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只要你证据确凿,让不良船员派遣机构接受2次以上行政处罚,世上就能少一个坑害船员的地方,船员头顶的蓝天就能多一片澄澈!
另外,海事主管机关对于海员外派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是比较高的(目前全国仅有252家单位具有该资质):
在查询页面内,船员服务/外派机构许可资质的区别如下:
如果查询不到对方具备海员外派资质,则该机构属于未经批准的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方有海员外派资质,但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一)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的;
(二)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四)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六)有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
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对海员兄弟们说的真心话
对于不良派遣机构,大家一定不要怕麻烦,很多时候,不怕麻烦,麻烦反而不找你;越怕麻烦,麻烦越是找你。但是,不怕麻烦并非怂恿大家做一些无理之事,有些事千万不能做!
比如,有人说“不给我证书下船我就撕掉船舶证书,让船开不了航”——这种行为纯属蛮子行为,本来要回属于自己的个人证件属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但若撕毁船舶证书造成船舶无法开航,这就成了破坏公私财物并致使船舶延期,追究起来,可能几十倍工资都不够赔!
有人说,平时对船上发生的违规行为(如违规抛投垃圾和排油污等)拍照留底,留到“必要”时候来要挟公司——这种做法则是一种典型的损人不利己行为,如果真追究,你早先的知情不 同样可以处罚。
还有人说,干脆给机器、设备搞点破坏,让公司知道厉害!这样的行为不止是不好,甚至算得上愚蠢——抛开职业道德不谈,如果真是因此导致出现大问题,那可是后悔都来不及!
所以,最恰当的做法还是要加强自身学习,通过合理合规的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鱼死 破、玉石俱焚!
在我国社会,海员的确属于弱势群体,有时难免发出嗟叹之声,不过埋怨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世界上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连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其上睡觉的人!
很多时候,埋怨生活不如改变自己,要想增强海员呼声,要想维护合法权益,除了寄希望于社会的进步外,更重要的是应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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