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

关键词:环境健康 风险规制 法律与科学协同 生态经济行为 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

全面推进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首先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为何需要法律与科学协同?发展现状如何?二者有何内在关联?

(一)环境健康风险规制需要法律与科学协同

法律与科学协同是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在环境健康领域,各种常规的和突发性的环境健康风险危机四伏,严重威胁着人们健康和生态健康,因此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发生、降低环境健康风险的损害,是当代人们必须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环境问题发生的实质在于生态系统的紊乱。如生物多样性的缺失,导致生态食物链断链,短时间难以形成动态平衡的新局面,生物发生变迁和短时间爆发,导致环境问题产生;再如气候变化,人们过多地开采和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短时间大量碳等温室气体的释放,从而导致海平面上升,气候突变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新冠疫情的暴发,又一次以环境健康风险的名义警示人们,要特别注意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维护。如何既能有效防范风险、降低损害,又能确保公众的自由和安全需求在法律框架里得以维护,这需要包括环境法学科在内的研究者从科学和法律上给出相应的答案。

对于人们而言,能够直接在生活环境中体验自然至关重要,城市栖息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也至关重要,当人们将自然与生活融在一起时,适合人们生存的生态系统也即形成,而这需要人们的生活与自然生态规律相一致,因此人们必须减轻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并使其易于管理,必须使经济适应未来的发展:能源转型,交通转型,城市转型等。在此,法律起保障作用,协调人们步调一致,同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科学参与环境健康风险的识别、分析、响应和监控,帮助人们认识环境健康风险事实,从而做出合法合理的决策。在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法律行为中,都需要得到科学上的依据。

科学需要遵循法律的轨迹。法律是人们价值追求的共同意志,它代表着人们心所向往之美丽世界,健康世界和美好世界。工业时代以来,人们形成一种主客二分的哲学思维,其指导着人们工业文明发展,满足了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但其将主客二分,使人与自然关系割裂紊乱,最终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发生。后现代时代以来,人们在反思中提出了“生态整体论”,人类属于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的经济发展等一系列行为涵盖在生态中,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都属于生态生产力的组成部分。因此人类的经济活动也不应当超出生态的范畴,其应当与生态规律保持一致,要求实现经济生态化。经济生态化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更离不开科学的指导,在此,科技要发挥更为主动的作用,但其又不能超出法律的轨道。

综上可见,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既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又需要科学的论证依据和支撑,两者要合力提出预防风险发生,降低损害的解决方案。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科学和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关系和现存问题,是提升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能力,特别是构建有效长效协同的体制机制,实现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目标的必要要求。

(二)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居民健康意识的逐步提高,环境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尽管通过治理环境污染初见改善,但环境健康风险的定量评估和有效预防在实施中却频遇掣肘。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最先体现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之中。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局、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率先开展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相关工作,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评估体系,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相关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长期的积累,且存在评估覆盖范围较窄、评估框架体系不清晰等不足。虽然,我国也发布了一些与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相关的指南、手册,但尚未形成完善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指南体系。2014年,我国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在立法的层面上指出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后续发布的《“健康我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我国行动(2019—203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性文件均提出了要加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充分强调了在全国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必要性。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总纲》,规定了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生态环境管理,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有重大意义。但与此同时,这给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的协同提出了挑战,相关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社会将对环境健康风险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而究竟如何规制,关键还是得取决于经济关系的构造,即是说法律与科学的协同要建立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上。

(三)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的内在关联

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是服务于公众健康的,而公众健康又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下的产物,正是因为如此,人类才产生了公众健康的需求。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规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公众健康的损害,一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二是为了降低损害。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行为,为环境健康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供合法合理性依据,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环境健康风险的有效规制。科学旨在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撑,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指导,其目的也在于达到环境健康风险的有效规制。法律和科学两者统一于对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有效性上,有效规制是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

法律与科学都要达致有效性的规制效果,需要两者进行协同,而两者如何协同,需要回归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本质上来讨论,即为什么会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法律与科学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两者可以有效协同的基础。

二、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法律与科学协同的核心:生态经济

(一)环境健康风险中法律与科学协同的基础:人的行为

法律和科学的协同应在于人,人的行为是法律同科学打交道的唯一领域。生态经济是商品与劳动的本质追求,“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以及整个生产过程都是经济因素和生态因素的统一”。从这点来看,当代生活垃圾困境,即是人们未在商品中充分考虑生态因素导致的,人类生产的化学品类商品鲜有从生产工艺设计将其如何返回自然再次成为资源,因此大量的非自然化学品产生,自然界短时间无法对其分解,导致大量的化学品废物堆积,形成垃圾围城(围村)的严峻局面。再比如人类的劳动行为,价值流中并未真正纳入生态价值,导致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越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就越大,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必须回到商品的本质上来进行调控,将生态因素和经济因素纳入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去。

物质变换和物质循环应当统一于生态经济之中,物质变换出现了物质变换裂缝,使得物质无法实现循环。马克思认为,物质循环是一个永续不断的过程,但由于人类经济的不可持续,造成了物质变换裂缝,导致了人自身和自然的异化,生态失去动态平衡,人类发展难以持续。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要得到有效规制,关键在于从科学层面厘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来说,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调整植物、动物以及其它自然生物的行为,虽然人类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去影响自然,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可以调整自然的行为。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法律应回归到调整人的行为的基础上来,才能有所作用。虽然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但归根结底其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因此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法律和科学的协同基础应建立在人的行为上。

(二)环境健康风险中法律与科学协同的切入点:生态经济

人的行为改变需要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的改变首先得是经济基础的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经济正在逐渐地生态化,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态经济。科学和法律都应发挥好各自的作用,为人的行为转变提供技术支持和价值引导。

马克思指出,要将生态因素和经济因素纳入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去,要解决物质变换裂缝实现物质循环,要建立全面的整体的生产。可见生态经济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是要将社会与自然融于一体的整体发展。人类始终是生态系统的一份子,应当遵循生态系统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规律,发展自身的经济。

马克思说,一切研究最终都要回归到经济关系上,才能彻底解决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困扰人类已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经济层面,人们提出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等概念,但在实践执行层面,效果与人们的目标相差甚远。就当下的环境问题的成因来说,主要有化学品不循环、生物多样性缺失、能源结构单一、气候变化。第一,化学品不循环,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在生产与消费时未考虑生态因素。第二,生物多样性的缺失,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物种灭绝或者减少,然后食物链断链,从而引发更多的生态系统失衡,反过来又致生物多样性缺失,若得不到有效处理,会出现恶性循环。第三,能源结构单一,目前全世界主要以“碳”能源为主,一旦能源供应不足,世界将“戛然而止”。第四,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问题有冰川消融、粮食减产、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和物种灭绝等,目前全球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是“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效、调整产业结构、研发应用低碳技术、转变观念增强低碳消费意识等”,但在执行上出现了全球步调不一致的情况。目前美国退出,仅欧盟和德国正式出台了气候变化法。总的来说,环境健康风险问题与化学品不循环、生物多样性缺失、能源结构单一、气候变化等等息息相关,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本质皆是经济基础的问题。在现代主义主客二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工业文明,虽然给人类带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但是其强行割裂了自然与社会的关系,没有彻底将人类以及人类活动视为生态的一部分。

因此,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的协同应首先嵌入“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以及整个生产过程”,抓住“生态”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三个核心规律,将人类的经济从“商品和劳动”开始生态化,建立起生态经济基础,将自然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结合在一起,即是说将人类社会经济彻底与生态系统融于一体,人类经济活动回归到生态之中,实现物质精神极大丰富,彻底消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一切都处于人类的风险可控之中。

三、法律与科学协同路径建议:以“生态经济行为”为抓手

前面讨论了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法律与科学的协同应建立在“人的行为”基础上,经济转向为“生态经济”,因此人的行为转向为“生态经济行为”,这就切合了“生态人”的理论假设。在此,笔者认为需要对“生态人”的假设重新进行整合,“生态人”应是“生态+理性”的结合,这里的“生态”利益与经济人假设代表的“自利”利益不同的是,其代表“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的生态利益,之前已讨论了人本身以及人的活动应当被纳入生态系统的范畴,因此需在“生态”利益领域新增“价值流”这一生态利益。由此生态利益不再是与经济利益相独立甚至相对立的利益,而是还包含了人本身以及人的活动的整体利益。

经济关系始终是一切的基础,因此“生态人”假设要在实践中落实,其首先得从生产力入手。 同时要沿着“生态人”假设进行演变,现有经济应转向“生态经济”,现有行为应转向“生态经济行为”,那么生产力就得是生态生产力。人们在此将原先自然具备的生产力称之为自然生产力,人类现有的生产力称之为社会生产力,两者的合力称之为生态生产力,将实现生态生产力的特征总结为自然性、闭环性和社会性。笔者在之前的讨论中已表明人本身以及人的活动都属于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笔者将生态生产力实现的特征表征为生态性,其适用的自然和社会的一体化,即是说生态生产力应符合生态规律,人本身以及人的活动都属于生态规律的一部分。有些学者可能会说,既然人本身和人的活动都是生态规律的一部分,那么应当一直都是一部分,按理不会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这里需要做特别说明,人本身以及人的活动其实从未超脱生态规律本身,之所以会出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人的思维强行将自然与社会割裂,导致生态本身一时难以达到新的动态平衡,由此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结论

生态生产力本身证成之后,人类的生态经济行为便出现在人们视野,生态经济行为将承接“生态人”假设的“生态利益+理性”内涵,成为法律和科学协同的基础。于此,人与自然的异化便有了规制的切入点,环境健康风险作为人与自然异化的产物之一,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法律与科学协同也将在此找到实现路径。余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法律与科学协同的具体制度构建,将沿着“生态经济行为”进行展开。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21年6月2日
下一篇 2021年6月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