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莹、朱作平:噪声侵权,要赔吗?

转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莹、朱作平:噪声侵权,要赔吗?

07:59

法官简介

杨莹(左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一级法官,深圳市第四届优秀法官,在法院工作期间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十佳法官、个人标兵,主笔的调研课题曾获评广东省调研成果三等奖。

朱作平(右一)

朱作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一级法官,曾在《审判研究》发表案例多篇,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办案标兵。

案情简介

福昌大厦二期福汇华苑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内,建设单位为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二公司。涉案施工项目四周毗连福民新村多个楼栋和福昌大厦。

福民新村住户认为该工程临近居民楼,建筑施工噪声长期超时超标排放,对周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在进行投诉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针对中建三局二公司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了11次行政处罚,可噪声扰民依旧屡禁不止。

132名福民新村住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部分住户还要求安装隔声玻璃费用和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法官问答

法院是如何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的?

居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离福民新村距离较近,中建三局二公司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考量,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未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且在多次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整改,主观过错明显。结合涉案项目的施工内容以及进度,在中建三局二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期间的噪声监测数据的情况下,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持续性噪声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判令中建三局二公司停止侵权,同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3000元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在二审期间,有哪些新查明的事实?

二审庭审中,中建三局二公司确认,在施工场界内加工钢筋,使用空压机时未设置隔声棚,隔声围挡安装不及时,场界内未及时安装在线监测仪,无法提供每日噪声数据。

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二审争议焦点是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及缓释性等特点,噪声污染属于感觉性公害,它的危害结果不仅取决于噪声的强弱,而且与被侵权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有关,具体的危害程度难以用客观数值来衡量或评价,赔偿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在酌情确定赔偿标准时,综合考量了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规定的声环境保护义务、过错程度、居民楼栋距离施工场界的远近以及居住时长等因素。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中建三局二公司赔偿在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福民新村的住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的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在日常生活中,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等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还是很常见的,当这些噪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时,施工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噪声排放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等同于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

来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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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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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该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为人实施环境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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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目前深圳市因建筑施工噪声侵权引发的涉及人数最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国庭审公开 同步直播,逾百万观众在线观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系列案的庭审直播和公开宣判,正是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众关切,积极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环境保护法治思维深入人心的有力司法举措。同时,本案倡导了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具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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