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发行人知识产权诉讼情况
一、南京广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丛麟环保、山东环沃知识产权纠纷
2021年9月10日,发行人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寄送的南京广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广全”)起诉状。
南京广全以丛麟环保、山东环沃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广全诉称其享有“阻盐剂”产品的配方及相关知识产权。2020年6月山东环沃同南京广全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书》及《产品及技术保密协议》,约定山东环沃购买南京广全的“阻盐剂”产品,同时约定对南京广全披露的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南京广全认为,山东环沃违反保密义务将“阻盐剂”的技术秘密提供给了丛麟环保,丛麟环保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 稿)》中所述的“疏散剂”与广全公司“阻盐剂”产品相同,其关于阻盐剂的技术秘密受到了侵害,故提出本案诉讼。
南京广全请求判令丛麟环保、山东环沃停止侵害南京广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阻盐剂”产品技术秘密、删去《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疏散剂”的相关描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发行人认为其不存在侵害南京广全技术秘密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核心技术中所述的“疏散剂”系由发行人自主组建技术团队研发取得的技术产品成果。
2、南京广全未向山东环沃披露其“阻盐剂”的基本成分、相关应用技术和工艺参数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山东环沃亦不掌握南京广全的技术秘密,无法将相关技术秘密提供给发行人及其他关联公司。
3、根据发行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测 告、南京广全提供的《急冷塔阻盐剂使用方案》中关于“阻盐剂”产品的简要介绍等材料,发行人核心技术中所述的“疏散剂”和南京广全“阻盐剂”系两种不同的产品。发行人未将南京广全“阻盐剂”相关技术描述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未侵害他人技术秘密。
4、起诉状中所列举的“湿法脱酸+高盐废水回喷急冷塔”系危险废物焚烧烟气处理环节的一种工艺,而非技术方案,举 人存在混淆概念的情形。发行人所申请的专利,系发行人为实施该工艺所自主研发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公司已聘请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应诉,根据知识产权律师出具的《案件分析 告》,其对上述案件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1、广全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广全公司作为原告以其商业秘密被侵权提起诉讼,其首先应当对其诉请依据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
本所律师查阅丛麟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广全公司目前提交的如下全部证据后认为,本案中广全公司诉称的核心商业秘密是其“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然而,广全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购销合同书》及附件《产品及技术保密协议》,仅仅是广全公司同山东环沃的合作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中并不包含具体的“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广全公司提供的ST651高温阻盐剂产品说明书中提及的内容为产品说明及用途、加药及使用要求、一般属性、包装规格、储存和运输等一般商品公开标识信息,该产品说明书也不包含具体的“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广全公司提供的《急冷塔阻盐剂使用方案》中提及的内容为产品介绍、投加剂量、加药点和加药设备、实施方案等试剂添加的通用技术方案,该文件中也不包含具体的“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广全公司提供的《客户服务 告》中的内容为产品的使用情况、售后问题及处理建议等,该 告也不包含具体的“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广全公司提供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 稿)(2021年6月29日发布)》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告(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加不涉及广全公司所谓的“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
综上,广全公司虽然在诉状中概括的主张其对“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及其相关应用技术、工艺参数、加药设备等拥有知识产权,但其目前提供的证据未能说明“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也未明确该技术信息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
另外,广全公司目前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将“阻盐剂”产品配方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了丛麟公司或山东环沃。
因此,广全公司目前未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诉请依据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证据(例如,具体说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配方信息的内容),目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阻盐剂”产品的配方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了丛麟公司或山东环沃。
2、广全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丛麟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广全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广全公司作为原告以其商业秘密被侵权提起诉讼,其应当在证明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符合法定条件之外,还应当举证证明丛麟公司的疏散剂配方技术信息同其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目前广全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提供其“阻盐剂”配方的技术信息,也没有关于广全公司“阻盐剂”配方的技术信息同丛麟公司疏散剂配方的技术信息的比对材料,因此目前广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丛麟公司使用的疏散剂配方技术信息与广全公司主张的涉案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另外,如前所述,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 告,说明丛麟公司的“疏散剂”同广全公司的“阻盐剂”存在如下差异:
对比项目 |
广全公司的阻盐剂 |
丛麟公司的疏散剂 |
PH值 |
10左右* |
13左右 |
产品组成类型 |
含有多种类型的无机盐和有机盐* |
多种类型的有机物,不含无机盐 |
产品外观 |
黄色液体(山东环沃人员描述) |
无色清澈液体(色度20) |
后续本所律师会将该检测 告作为丛麟公司使用的疏散剂配方技术信息与广全公司主张的涉案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不相同的反驳证据使用。
3、本所律师的分析意见
就目前广全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本所律师从丛麟公司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本所律师评估认为:
广全公司目前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其“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未证明其将“阻盐剂”产品的具体配方技术信息提供给了丛麟公司或山东环沃,也未证明丛麟公司使用的疏散剂配方技术信息同广全公司主张的涉案阻盐剂配方技术信息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目前广全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支撑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本所律师作为丛麟公司本案的代理人对本案审理结果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就目前广全公司已经提供的证据而言,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三)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最终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即使本案最终处理结果对公司不利,对公司业务、财务和核心技术的影响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具体如下:
1、对发行人业务影响较小
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邢建南确认,“疏散剂”产品系发行人为解决“焚烧脱酸废水回喷急冷塔”运行遇到的挂壁、堵塞等问题,结合自身技术特点和危险废物处置种类,自主研发形成的辅材产品。除“疏散剂”外,市场上亦有多家企业的类似功能产品在售,市场供应较为充足,即使发行人无法使用“疏散剂”产品,亦可向其他企业采购类似功能产品。同时,截至本专项核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研发的“疏散剂”产品仅供发行人子公司使用,未向第三方进行销售。因此,该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对发行人财务影响较小
如发行人向其他企业采购类似功能产品,预计额外增加的采购成本有限,对发行人的财务影响较小。发行人自主研发的“疏散剂”产品,每吨成本约2万元,每年产生成本约72万元;而以南京广全“阻盐剂”产品为例,山东环沃采购其“阻盐剂”产品每吨价格为8万元,每月使用量约3吨,预计每年产生成本约288万元。使用南京广全“阻盐剂”产品相较使用自研“疏散剂”产品,预计增加成本约216万元/年,增加的成本金额分别占发行人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0.32%和0.95%,对发行人财务影响较小。
同时,结合上述使用成本的比较,并参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诉讼请求金额畸高。
3、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影响较小
发行人核心技术包含“危废焚烧烟气低成本协同处理工艺技术”,“疏散剂”产品系该核心技术所使用的辅助材料之一,市场上存在其他类似功能产品,可达到相似效果。发行人通过外购类似产品,虽成本有所增加,但仍可实现“危废焚烧烟气低成本协同处理工艺技术”,举 事项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影响较小。
同时,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 发明专利的8项发明专利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疏散剂”相关专利“一种用于焚烧系统急冷塔回用含盐废水的疏散剂”尚处于申请中,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截至本回复 告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四)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如下:
“如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公司与南京广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333号)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将由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以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各自控制的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相对比例,全额承担。”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疏散剂”及相关在申请中的专利“一种用于焚烧系统急冷塔回用含盐废水的疏散剂”系由发行人自主研发,不存在侵害南京广全知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未将南京广全“阻盐剂”相关技术描述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的情形,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本次诉讼对发行人业务、财务和核心技术等影响较小;即使举 属实,有关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有关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均系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针对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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