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 告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分析之(一)

案例名: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检测 告,授意指导制作虚假煤样等弄虚作假问题

主要违规行为:1.篡改伪造检测 告;2.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3.碳排放 告编制不实, 告内容失真。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针对的是第三方机构为控排单位出具 告时出现的不当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履职不当行为并未有相应处罚措施。就该案例所涉控排单位,处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法律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 、瞒 温室气体排放 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 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 、瞒 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但上述处罚力度较轻,且只针对控排单位,无法据此对中碳能投这样的第三方机构直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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