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单位名称:邯郸市志飞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 年 12 月 21 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未与铲车排气筒连接,造成直排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五千元,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伍千 元。
- 企业单位名称:河北骥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2021 年 12 月 24 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未与铲车排气筒连接,造成直排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五千元,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伍千 元。
- 企业单位名称:邯郸市盛方物流有限公司。在2021 年 12 月 18 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未与铲车排气筒连接,造成直排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五千元。
- 企业单位名称:邯郸冀南新区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2021 年 12 月 20 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使用,尾气净化装置未与铲车排气筒连接,造成直排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五千元,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伍千元。
- 企业单位名称:邯郸冀南新区顺发水泥制品厂。在 2021 年 12 月 3 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厂厂区内露天堆放大约4吨沙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露天堆放的30%-60%,取值3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取值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累计40%,计算罚款金额为10万元*40%=4万元,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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