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此次共有23个气候投融资试点获批,包括12个市、4个区、7个国家级新区。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举措,为促进“双碳”项目落地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2021年12月发布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气候投融资试点的目标,即通过3—5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试点地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重谋划特色和亮点举措。
第一,创新“双碳”领域绿色金融产品。将绿色信贷利率与碳减排绩效建立联系,可以从融资端入手实现碳减排正向激励,基于风险收益对等原则体现高碳资产高风险高授信利率,对健全气候项目投融资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试点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当地商业银行,创新设计与碳排放量挂钩的绿色信贷产品,研究建立碳排放量与信贷利率挂钩的实施细则,对不同减污降碳表现的企业实施差异化授信利率,并积极争取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等绿色信贷资源。
推动开发气候风险相关绿色保险产品,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托多年实践研究提出七大类绿色保险产品,包括环境损害风险保障类、绿色资源风险保障类、绿色产业风险保障类、绿色金融信用风险保障类、巨灾或天气风险保障类、鼓励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类、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类。试点地区应科学评估当地主要气候风险类型,对接当地保险机构,推进与本地区主要气候风险类型相对应的绿色保险产品。比如,森林覆盖率高且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地区可推行生态碳汇保险,第一产业占比高且受气象和市场条件影响大的地区可推行农业保险,低碳技术研发资源分布密集的地区可推行绿色科技保险,太阳能和风能丰富的西部地区可推行清洁能源发电保险。
第二,引导市场主体积累碳资产并从中获益。根据碳排放交易 提供的信息,碳资产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政府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量配额,企业节能技改增加的可交易排放量配额,以及企业开展零碳排放项目或碳减排项目且成功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所产生的可交易减排信用额。碳资产可以交易获益,又可以进行抵(质)押贷款,还可以通过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价值转化。试点地区应积极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强化碳资产不断增值的市场预期,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等合力作用,开展节能技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增加碳汇等活动,积极获取并拥有碳资产,促进形成拥有并处置碳资产所获收益大于获得碳资产所需成本的良好格局。
第三,建立财政资金引导的生态风险补偿资金。我国碳定价机制尚不完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成交价格仅相当于欧洲(EU—ETS)碳市场碳价的10%左右,同时碳税尚未征收,绿色低碳技术发展投资回 机制不够完善。绿色低碳相关企业进行信贷融资时,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保险,从而带来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
为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试点地区可综合评估本地区财力情况,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实施由财政资金引导建立生态风险补偿资金。当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备时,不良贷款率很低。在不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下,财政资金不会产生损失。生态风险补偿资金的建立,既不会带来较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又能够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信息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建立碳核算和信息披露机制,试点地区可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明确各类排放源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构建碳排放清单。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核验碳核算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当地金融机构对本地区金融支持项目进行碳核算并披露气候信息。(程亮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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