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田庄经济,也叫庄园经济,是兴起于西汉末期,盛行于东汉的经济形式。而西欧庄园,则是与它有相似之处的,西欧封建时代的经济形式。
这两种经济模式,虽然名称相似,但还有着许多差异之处。从历史上的情况看,它们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一、田庄和庄园的时代背景不同
1.先说田庄
与田庄盛行相伴随的,是大量流民的出现。换言之,大土地所有者发展的基础是无数自耕农的失业。
这当然不是一夕之间的事。东汉初年,光武帝提倡节俭宽厚,轻徭薄赋,与民生息,使王莽篡汉以来的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农业、手工业、商业不断发展。
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势力崛起,他们“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
为社会稳定计,汉政府一度对商业活动采取敌视和钳制的态度,加之士农工商的传统价值观根深蒂固,不少商人财运亨通后却没有将更多资金流入市场扩大再生产,而是兼并土地、求田问舍,因为这能够帮他们提升阶级——“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甚至有不少商人“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凭借着自己的经济优势走向了统治阶级。
汉代以孝治天下,钟鸣鼎食之家尤重宗族。无论世家大族还是富商大贾,都带有浓郁的家长色彩,以血缘为纽带的结合,千百年来在中国民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世家大族同样有良田千亩,聚族而居的需求。
也就是说,田庄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大土地生产者凭借经济或政治上的优势地位进行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条件是天灾人祸,脆弱的自耕农经济受到众多超经济剥削。
其引发的后果则是农民被抛出土地,流民问题日渐严重,新的生产关系即将诞生,近的是田庄,远的则影响到魏晋士族坞堡的形成。
2、再说庄园
西欧庄园的形成,其主要动因不是土地买卖和兼并,相反,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古罗马开门揖盗,出现三世纪危机,民族大迁徙,蛮族入侵。入侵后的日耳曼蛮族论功行赏,剥夺了大部分罗马贵族的土地并进行重新分配,大肆分封。
在这种分封之后,土地的流动总体来说就很缓慢了,西欧各国都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实行了分权的贵族政体,此为封君封臣制。
也就是说,各地方领主(一个与地主相对,但同时兼有政治权力和经济优势的身份)在他的庄园/封地内是有实权的。
一方面,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反映了西欧社会层层统属、互不干涉的契约精神和政治隶属关系。
另一方面,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则强调了私人权力不可侵犯。领主既是庄园内人们的封君,又要作为封臣侍奉自己的封君。法理上,土地属于国王,国王就是最大的封君,但实际上中世纪国王对地方的干涉是相当有限的。
中世纪中期,领主制正式确立,庄园盛行。此时正是王权暗淡,神权兴盛的时代。以世俗王权论,国王控制力弱小,控制地方势力往往只有虚名,且还是“先斩后奏”。
以宗教神权论,神学家众多,十字军东征规模庞大,吸引了西欧诸国最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一部分人,为基督教的扩张提供助力。以社会生活论,十一世纪以后的西欧,城市已经复兴,迎来了城市兴建运动。
这一点,值得后文更多的探讨。另外,与中国商人不同,西欧的商人始终维持自己的经济地位,虽然在宗教极度排斥商业发展的氛围下,却已经孕育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一部分商人谋求与尚算弱小的王权合作,以积蓄推翻封建制度的力量。
总之,从时代背景看,一个集权,一个分权,一个凭宗族血缘和乡党地缘而结合,一个靠法律规定的严格的契约关系。
如果说西欧封建制度的名言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那么很明显,中国皇帝作为天下君父,遵从“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二、田庄与庄园的运营模式不同
首先,劳动者身份不同。
汉代土地上的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徒附、族人、宾客等。这些都是依附于农民,但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某些身份含义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如宾客,原来是地位相当的,以“我有嘉宾,鼓瑟吹笙”来看,表面上还受到主家的尊敬和礼遇。
但很快,从食客到门客再到僮客、奴客,客的地位步步下降,寄身在主家也需要进行体力劳动,租种对方的土地并交租。
如族人,原来是血缘上的亲属,随着血缘关系日渐稀薄,而经济关系日渐悬殊,原本公益、慈善性质的赠田变为耕种主家土地。至于奴隶,这就涉及到汉代的奴隶制残留和其广阔的外交领域,姑且不多说。
而庄园里的劳动者,更多的是农奴。前文已经提到,西欧的“附庸”是层层统属的,这其中有着他们夸耀已久的契约精神。
农奴与领主有着契约关系,领主为农奴提供一定的土地和必要的庇护,农奴则为领主服役,服役内容多样,既有家政服务,也有参与战争等。
在农业生产中,农奴需要为领主耕种领主的自营地,同时可以从领主手中获得一份份地,当然,仅有使用权。鉴于农奴的活动受到限制,可以不做过于详细的划分。
第二,地租形态不同
古代的地租形式主要有货币地租、实物地租、劳役地租三种。汉代的庄园内部实物地租占主导。两汉时的高官是“两千石”,九品芝麻官的近义词则是“斗食小吏”。粮食的价值更为固定,不仅地租,国家官员的俸禄也常年以实物形式。
汉代田庄里的依附农民必须选择按时缴纳粮食,部分粮食可以以丝帛布匹替代。而且考虑到两汉的社会环境,显然粮食即使在可以自给自足的庄园也十分重要。
田地之外,农民们对地主的服务是无偿的,当时还没有发展出主仆间的雇佣关系,况且自耕农卖田给庄园主和卖身的界限是很模糊的。至于货币地租,经济上自给自足,地域上自我封闭的田庄中,货币的用处微乎其微。
西欧庄园就不同了。农奴“缴纳”的是劳役地租。即农奴每周出劳役3一4天,在领主自营地上劳动。除此之外,在生产生活中,农奴还需要缴纳相对而言较少的实物和货币。
举例来说,在法律上,农奴是庄园主的私产,农奴自身和农奴的私产如果外流到别人手中,是对庄园主利益的一种侵害,但同时他作为个人,有经历各种“人生大事”的必须。
为解决这一问题,庄园主可以在农奴结婚时或死亡时牵走这个农奴的最健壮的小牛或其他值钱的物品,庄园主法律上对少女有“初夜权”,考虑到人数众多时间不一,通常也是以货币代替。
第三,与外部的关系不同。
前面已经提到,田庄产生与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庄园则是贵族分权政体下的经济单位,因此,田庄和庄园的主人对内部的其他人的权力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换言之,两者都能够施与一种超经济剥削,在庄园内有绝对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渊源绝不相同。
庄园主通过抗争争取到了国王的豁免,在他的庄园内,庄园主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体。这种分权似乎是西欧一以贯之的传统,领主分国王之权,在庄园内独断专行,城市兴盛之后,市民分领主之权,在市内自治。
这一方面归于封君封臣制的“进步”,一方面有马尔克(公社)制度的遗存。——马尔克成员彼此平等,定期集会以选举公职人员,制定法规,并裁决成员间的纠纷,对违法者给以处罚。这种小型的民主到庄园制时期就演变为庄园法庭,庄园主为法官,罚金归庄园主。
汉代田庄主拥有的绝对权力是族权。中国人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田庄内耕作的农民多半是同乡同族,关系稍远的,是“出了五服”的同族,本地不同姓的,也往往有姻亲关系。在族内,族规大于国法。
这族权,就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观念为基础,以父家长(族长)的权力为核心的立法(族规)、司法(行家法)、行政(族内监督)集为一体的权力,辐射了血亲之外的同乡、师生等。
对庄园主,其他人有君主般的敬畏,呼为主君;庄园主对其他人,往往也抚恤、周济,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来塑造自己的形象。
三、小结
汉代田庄和欧洲庄园的相同和差异都十分具有代表性。欧洲庄园固然是典型的封建经济单位,田庄之盛行也是地方势大,与中央集权对抗的反映,史家提出的“魏晋封建说”与此时经济上的田庄盛行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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