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森林分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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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那么,今天和大家聊聊我国的森林分类经营。

1.什么是森林分类经营?

森林分类经营是指以发挥森林的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他效益的经营模式。在我国,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根据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各自的重点和规律进行管理和经营。

公益林的主导功能是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主导利用功能,商品林的主导功能是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2.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发展过程

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发展历程

3.哪些森林应该区划为公益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应划为公益林的森林,主要包括8类:

需要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区域

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标准请参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4.五大林种与两类林的对应关系

森林法把森林按用途分类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其中防护林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属于商品林。特种用途林中,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划为公益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的属于公益林,如种质资源库的森林,有的应该属于商品林,如采穗圃、母树林、种子园等。(这部分还需要探讨)。

5.公益林的事权等级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6.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等级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把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分为两级: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7.公益林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8.公益林的经营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程序实施。

(3)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9.公益林的采伐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10.《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 年)》对森林的分类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根据森林所处的生态区位、自然条件、主导功能和分类经营的要求,将森林经营类型分为严格保育的公益林、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和集约经营的商品林。

严格保育的公益林主要是指国家一级公益林。多功能经营的兼用林包括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和林产品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包括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林产品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兼用林包括一般用材林和部分经济林,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划发展的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集约经营的商品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和部分优势特色经济林等。

涉及分类经营的问题非常繁多,不可能都地这里聊,有兴趣的朋友请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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