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 北京4月1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站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3号-35号)显示,经查,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300393.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公司先后分四笔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合计金额2亿元。经查,公司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如实披露委托理财存在的差额补足承诺,信息披露不完整。2020年1月7日,李萍萍、李祥两人签署了《承诺函》,为公司购买的泓盛腾龙1号、方际正帆1号及正帆顺风2号等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1.5亿元本金及年化10%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鸿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诺函》上加盖了公章。上述差额补足承诺是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委托理财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性。公司首次披露《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公告》时,未披露上述差额补足承诺,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林建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来股份、林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公司2020年一季 中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是按净值计量,而在2020年半年 、三季 中,简单依据差额补足承诺,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按原值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贯性、谨慎性原则。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委托理财、资金划拨的内部控制,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提高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此外,公司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重大技术进展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近期在N型单晶电池量产效率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生产的TOPCon电池量产转换效率已达到24.5%,这是国内最高的量产效率”。12月10日、12月13日,你公司就电池片产品转换效率测试方法与结果、电池产线基本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连续发布补充公告。12月15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首次作出特别提示,称本次取得技术突破的产线“目前产能仅100MW左右,约占公司电池总产能2.1GW的4.76%,测试结果显示,转换效率达到24.5%的产品在该测试批次中占比较低,本次技术进展对公司未来的利润影响有限,短期内将不会对公司形成业绩贡献”。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上涨35.59%,在进行风险提示后,公司股价即下跌3.17%。综上,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自愿披露技术进展公告时,未充分披露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未揭示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并对股价造成了显著影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重大技术进展的公告》显示,泰州中来生产的TOPCon电池量产转换效率已达到24.5%,这是国内最高的量产效率。公司运用了新一代J-TOPCon 2.0技术,该技术使用了全球领先的POPAID工艺技术,相较于采用LPCVD的TOPCon1.0技术,J-TOPCon2.0技术工序少、无绕镀、镀膜厚度可实现±0.1纳米可控,可获得更高的转换效率和良率。
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本次生产TOPCon电池(实现转换效率最高达24.5%)的产线系公司在现有的一条TOPCon电池产线上使用新型POPAID技术创新工艺升级而成,该条产线目前产能仅100MW左右,约占公司电池总产能2.1GW的4.76%,测试结果显示,转换效率达到24.5%的产品在该测试批次中占比较低,本次技术进展对公司未来的利润影响有限,短期内将不会对公司形成业绩贡献。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截至今日收盘,中来股份 7.89元,跌0.63%,成交额8275.84万元,总市值61.41亿元,换手率1.8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3号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重大技术进展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近期在N型单晶电池量产效率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生产的TOPCon电池量产转换效率已达到24.5%,这是国内最高的量产效率”。12月10日、12月13日,你公司就电池片产品转换效率测试方法与结果、电池产线基本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连续发布补充公告。12月15日,你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首次作出特别提示,称本次取得技术突破的产线“目前产能仅100MW左右,约占公司电池总产能2.1GW的4.76%,测试结果显示,转换效率达到24.5%的产品在该测试批次中占比较低,本次技术进展对公司未来的利润影响有限,短期内将不会对公司形成业绩贡献”。你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上涨35.59%,在进行风险提示后,公司股价即下跌3.17%。综上,你公司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3日自愿披露技术进展公告时,未充分披露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未揭示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并对股价造成了显著影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切实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3月28日
〔2021〕34号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你公司先后分四笔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合计金额2亿元。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如实披露委托理财存在的差额补足承诺,信息披露不完整。2020年1月7日,李萍萍、李祥两人签署了《承诺函》,为你公司购买的泓盛腾龙1号、方际正帆1号及正帆顺风2号等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1.5亿元本金及年化10%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鸿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诺函》上加盖了公章。上述差额补足承诺是你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委托理财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性。你公司首次披露《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公告》时,未披露上述差额补足承诺,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后续进展。你公司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多次要求赎回基金,均被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拒绝,且你公司在投资期间已获知基金产品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但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你公司发起提示或进行平仓操作。上述情形表明,你公司赎回基金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存在较大风险。上述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性,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同时,你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赎回了对应认购款项1,840万元,亦未及时披露。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后续进展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你公司2020年一季 中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是按净值计量,而在2020年半年 、三季 中,简单依据差额补足承诺,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按原值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贯性、谨慎性原则。请你公司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委托理财、资金划拨的内部控制,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提高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5号
林建伟: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先后分四笔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合计金额2亿元。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如实披露委托理财存在的差额补足承诺,信息披露不完整。2020年1月7日,李萍萍、李祥两人签署《承诺函》,为公司购买的泓盛腾龙1号、方际正帆1号及正帆顺风2号等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1.5亿元本金及年化10%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鸿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诺函》上加盖了公章。上述差额补足承诺是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委托理财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性。公司首次披露《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公告》时,未披露上述差额补足承诺,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后续进展。公司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多次要求赎回基金,均被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拒绝,且公司在投资期间已获知基金产品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但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发起提示或进行平仓操作。上述情形表明,公司赎回基金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存在较大风险。上述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性,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同时,公司在2020年8月27日赎回了对应认购款项1,840万元,亦未及时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后续进展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公司2020年一季 中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是按净值计量,而在2020年半年 、三季 中,简单依据差额补足承诺,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按原值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贯性、谨慎性原则。请你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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