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环境保护局:
贵局《关于征求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意见的函》(陇环函〔2017〕1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已取得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GS620102005,废矿物油(HW-08 900-249-08)在该公司的经营处置范围内。我局同意将陇南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产生的2040公斤(14桶)废矿物油(HW08)(危废代码900-249-08)转移至我市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
二、请你局督促陇南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为减少环境隐患,保障我市主城区环境安全,转移路线必须选择避让主城区,由高速公路通行至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运输过程中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如有突发情况需依法 告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并请贵局将转移情况及时通 我局及途经环保部门,以便采取环境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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