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支出和监督管理。新方案指出,镇街(园区)若要申请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财政补贴,必须足额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新方案明确,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镇两级财政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镇街(园区)供水单位随水费一并代征,然后全额上缴至各镇街(园区)财政,再缴往东莞市国库。
与2012年印发实施的旧方案相比,新方案不再执行旧方案中“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代管16%”的做法。在扣除代征手续费用后,市财政局将按月把余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拨付给镇街(园区)使用。据城市综合管理局介绍,为调动各镇街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旧方案中规定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街可申请市财政代管资金,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由于当前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到100%,对此新方案作出调整。
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镇街(园区)申请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财政补贴的条件。据悉,生活垃圾运往我市辖区范围内经省住建厅评定达到Ⅱ级或以上的垃圾填埋场、B级或以上的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且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的镇街(园区),可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若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相关镇街(园区)未足额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停止市财政补贴,同时给予其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不再补贴,镇街(园区)须满半年后才能重新按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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