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合并处理后的检测

Question:有两个不同VOCs工序在环评批复中执行不同的标准,但投运后企业将两个工序产生的废气合并至一套设施处理,只有一个排气筒。进行检测时是否仍需分开对两个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检测?还是合并一起检测即可?如合并检测,应该按哪个标准进行检测?

Answer:可参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10.3.5条款:“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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