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3.固废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5.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7.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8.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9. 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此外,7月15日之前在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在办事项,必须在7月底前按原程序办结。7月16日地址变更后,省生态环境厅原政务服务大厅不再受理上述9项审批服务事项。咨询电话:66635232; 6663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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