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8年!与女 友奔现见到黄金首饰心生歹念,男子蒙面持刀抢走万元项链

谎称送女 友戒指,实为劫其金项链的陈某,因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提出上诉。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上诉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陈某上诉理由,维持原审判决。

1989年出生的陈某系福建省莆田市人,曾因多次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被莆田法院判刑十一年。出狱后的陈某来到南昌市新建区租住。2019年3月初,陈某通过手机 络交友软件结识在安义县务工的女子余某某。不久,两人在安义县县城约会见面,当陈某发现余某某身上戴有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后,遂又产生劫财之念。3月13日20时许,陈某对余某某谎称要送她戒指,并乘车来到安义县县城,蒙面隐藏在路旁的草丛中。当日23时30分许,当余某某下班途经此处时,陈某某突然窜出,将余某某拖曳路旁,脸朝下压倒在地,并持水果刀对余某某进行威胁,接着抢走余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826元)。作案后,陈某弃刀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余某某 案后,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在案发现场提取水果刀、刀鞘等。经鉴定,在水果刀的刀柄处检出陈某、余某某的DNA分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犯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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