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与现行国标相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氨,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

标准适用于我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其中,氨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的项目,其余项目与国家标准一致。

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设定了1小时和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对重金属、二噁英类设定了测定均值排放限值,对氨设定了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我省还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及污染防治水平,对重要控制项目进行了重点管控。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在标准实施时间上,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留足充裕的建设、改造过渡期,定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对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考虑新建项目一般有近2年的建设期及半年调试期,将新建项目执行时间定于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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