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首违免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免于处罚。”日前,当得知可以不用行政处罚的时候,平湖市曹桥街道的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忐忑的心放下了,他表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让他深受感动,今后一定会守法合规,严格企业管理。

前段时间,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曹桥街道的某机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角建有2间危废贮存仓库,其中东侧仓库存放的废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和西侧仓库南部堆放的废油漆、稀释剂空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改前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经过我局责令改正,该公司及时按规定对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废油漆、稀释剂包装桶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的规定,因此可以免于处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但是,如果该公司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则不具免罚资格,将依法行政处罚。”

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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