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惠水城区实行机动车禁鸣喇叭和禁止使用高音设备促销

为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城市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扰民的问题,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营造宁静祥和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城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指定区域实行机动车禁鸣喇叭和禁止使用高音设备促销,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和禁高音促销范围

东至贵惠高速路匝道口,西至建设路珠帘洞,北至涟江路濛江桥,南至人民路县中医院,上述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禁鸣和禁高音促销要求

(一)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在禁鸣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 器。

(二)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一律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到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商家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使用家电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凡是能产生噪声的单位或业主,必须自觉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对噪声污染源进行彻底治理,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告从2017年5月10日起开始施行。

惠水县城市管理局

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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