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入长江“价”几何

在当前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任何无视生态红线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最近,长江岸边如皋段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算清了“污”入长江的责任“代价”:赔偿人民币205840.82元,外加相应刑事责任。

案情发生在2020年3月25日晚,如皋生态环境局接到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如皋派出所民警通 :长江如皋段北汊水域南通市垃圾处理中心6号垃圾填埋池东南角处,有人通过水泵将水沟内垃圾填埋污水偷偷排入长江。环境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监测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污水采样化验。监测 告表明:排水沟水泵处水样中第一类污染物总铬含量为0.184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排放限值的0.84倍。化学耗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也有不同程度超标。此案后经警方调查确认,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周某先后安排人员实施偷排行为4次,偷排垃圾填埋污水合计455吨。

生态损害须有价

2021年1月6日,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规定,委托江苏某环保公司对此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最终,根据专家咨询意见,该案损害数额为人民币159250元,专家评估费12000元。因周某等人对污水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无法直接进行修复,最终,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4月2日,周某等人签订赔偿协议,随后,将生态损害赔偿金和专家评估费人民币合计171250元划入建设银行营业部,及时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司法提示补差价

2021年7月9日,如皋生态环境局接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示函, 该提示函称,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已将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委托南京市某固体废物研究所、生态环境部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中心专家进行损害评估,并出具了书面《专家咨询意见》,专家采用虛拟成本治理法评估该案环境损害数额为196840.82元,专家评估费9000元,共计人民币205840.82元。因如皋生态环境局与犯罪嫌疑人(赔偿义务人)周某等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和专家评估费人民币合计171250元,仍有人民币34590.82元差额需补足。7月13日 如皋生态环境局对周某等人宣传生态损害赔偿政策规定,周某等人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补充协议,并补足了人民币34590.82元差额。长江难“容”法不容

本案发地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系长江如皋段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该区域生态敏感,是重要的洄游通道和育肥场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某等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发现,向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偷排的污水中含有重金属,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本案周某等人在履行生态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推动长江大保护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本案中,公安、检察、生态等部门联手,践行“大保护”理念,共守长江母亲河,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的优势,让触碰生态红线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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