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宁夏某煤机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件提供单位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某煤机有限公司

案 由: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立案时间:2017年12月25日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关于对宁夏某煤机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查处转办单》(石环转字【2017】26号)。11月22日,该公司20吨锅炉废气排放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166mg/m3 ,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4.53倍,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405mg/m3,排放标准200mg/m3 ,超标1.02倍,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966mg/m3 ,排放量标准为200mg/m3 ,超标3.83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拟对该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一)要求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罚款壹拾伍万元

2018年1月12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大罚告字〔2018〕1号)告知了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大罚字〔2018〕1号)对其进行处罚。

决定书下达后,企业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到账。

案件评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案件证据充足,执法人员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审批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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