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介入为原则司法助力促磋商 南京鼓楼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近日,南京鼓楼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中磋商会,5名当事人与鼓楼生态环境局、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名当事人进行了赔偿初步磋商,各方主体就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其修复方案达成了共识。

自2020年起,鼓楼区在实践中因地制宜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截至目前,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13起,中止2起,完成磋商协议签订10起,正在磋商过程中1起。

鼓楼区位于主城区,化工、印刷包装企业极少,科研、高校多,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管力度尤其是对VOCs进行综合治理已成为鼓楼区实行大气污染管控全覆盖、提升臭氧防控整体水平的重要抓手之一。从实验室废气入手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是鼓楼生态环境局拓宽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新举措。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案件审议时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的主动投入。通过增设环保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充分发挥《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对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的制度优势,对处罚金额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下调,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赔偿义务人积极实施深层次环境提升的肯定。同时,考虑到措施落实需要时间,在处罚进程的法定时间要求内,鼓楼区创新行政管理手段,采取赔偿义务人进行书面承诺、定期沟通等方式,对处罚决定的履行以及生态损害赔偿措施的施行进行明确及跟踪。

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是损害鉴定评估。由于实验室、印刷行业废气排放不定时、不定量,以虚拟治理成本核算,需要重新建立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模型,才能进行赔偿费用精准核算。鼓楼区基于这部分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又较小,通过开展专家咨询、案件审议,创新采用简易评估程序,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大多数科研机构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转移相对重视。由于实验废气、废水排放总量不大、浓度较低、持续时间不长,废气处理普遍为活性炭简单处理。通过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部门前期做好引导,使科研机构对环境管理认知更加深刻。同时,进一步加强同行业间交流、研讨,机构主动加大对环保设施相关投入、建立监测检测实验室行业类示范,主动面向企业、周边居民及学校开展开放式环保宣传等公益活动。

鼓楼区检察院以柔性介入为原则,从对抗型监督转变为合作型监督,从程序性监督到实体性权利救济,从被动证据审查到主动参与磋商,实施行政争议实践化解,督促污染者主动承担修复责任;成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效益。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中磋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节省了司法成本,是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呈现。接下来,鼓楼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与检察机关加强合作,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效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以及检察机关公益监督的法律手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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