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诉彭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

要旨

检察机关在案件线索移送过程中,发现存在向长江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导致河流生态污染的案情,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维护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彭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公司主要生产2-乙基蒽醌等产品。2018年1月,因生产导致副产物稀硫酸过剩,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负责公司产品生产、销售等事务,安排祝某联系槽罐车司机,利用潘某停靠在码头的船只作为掩护,直接将稀硫酸通过管道排放至长江。该案中排放的液体酸属于危险固体废物,排放量共计291.77吨,造成污染损害数额为700.248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体的情况。经立案调查,被告彭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祝某、潘某向长江排放危险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为查明四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该院依法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当事人向长江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是否造成水质污染以及排放每吨危险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环境损害数额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案造成污染的损害数额为700.248万元。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四被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四被告污染环境罪,要求其共同承担非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四被告已全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通过掩护隐瞒的手段直接向长江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对河流生态保护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九江市彭泽县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做到“一案双查”,严格进行评估鉴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通过民事赔偿方式追缴相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加强长江生态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同时,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扩大社会影响力,对其他污染长江水域的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让企业把维护美好生态、严格守法经营变成一种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END

监制:周文英

校审:欧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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