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时评: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根深叶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生态文明建设这个事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实现打造秀美江山、宜人居住的美丽中国宏大目标任务紧迫而重要的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作出了重要指示,进而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地指引全国各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每一次视察吉林时,都特别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充分体现了对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为抓好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重要嘱托,并注入进强大动力。而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署,统筹打好“五大保卫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治理成效明显,生态修复任务扎实推进,绿色发展效益大幅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当然,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需要坚持不懈地高度重视和有效推进。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有许多困难需要战胜。绿水青山,绿色发展,依然是我们面临的长期而又艰巨的目标任务。比如:结合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做好绿色发展这篇大文章,不仅需要加劲完成,更需要依法推进。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条例规定,《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这标志着吉林省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共8章86条,分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我们注意到,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这意味着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有了具体而又明确的地方法规约束,其原则要求凸显严格和务实,必须坚决执行,全面贯彻。而第四条的规定,则属于压实行动责任的条款,可谓是全方位覆盖。这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实际上,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搞好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二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做到。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吉林省在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实施好《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也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基础。《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即将施行,对今后继续抓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让生态文明建设根深叶茂,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推动。从“十四五”时期开始新的奋斗,《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必将提供法治动力。学习、宣传和启动《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已经成为首先落实到位的重要工作。(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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