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12月 12日,被告王某某借用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供热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D426×7聚氨酯保温直埋管56根,合同价款323919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现金付款,以实际供货量结算,货款2018年12月底付清。合同第五条约定:满车运费1700元,运费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供货时支付三车运费5400元。被告收货后陆续付款20万元,剩余货款123919元及运费5400元不按约定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 1月 1日起至起诉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应承担利息220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理过程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州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拿到案件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分析,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在第一时间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联系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法官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考虑,经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王某某支付兰州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3919元,于2022年7月10 日前支付74351元,剩余货款49568元于2022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运费5400元,由兰州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提供原告向案涉货物的承运人付运费凭证,王某某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运费5400元,如逾期未提供运费凭证,则由兰州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运费;三、如果王某某有一次逾期履行,则兰州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四、兰州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涉营商环境类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本辖区企业、外地企业及个人之间。针对该案,对于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到供热材料并使用受益是事实,但并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官经过调解,该案以分期付款方式给付货款使原告企业解决了收款的难题,又给被告留以足够的时候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均表示满意,该案审理期限短,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合理的方式息诉止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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