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工作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必须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意见》明确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治理要求,提出了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要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整体上,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职责体系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有待提升等问题,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水平滞后于科技创新的步伐,还不能适应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需要。为此,需加快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的各个领域,全面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推动科技向善,真正造福于人类。

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当前,我国科技伦理制度建设总体上还比较滞后,在一些领域甚至存在空白。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和标准,把科技伦理要求落实到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中,落实到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中,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为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提供明确遵循。同时,也需辩证看待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坚持敏捷治理,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

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特别是开展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经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应按规定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具体科技活动开展伦理审查;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各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建立专家复核机制,组织专家对单位的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登记平台,为监管提供条件支撑。

提升全社会的科技伦理意识。科技伦理意识直接影响科技伦理治理的效果。一方面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帮助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和青年学生牢固树立科技伦理意识,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科技伦理原则和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科技伦理素养,科学、理性认识科技活动带来的科技伦理问题,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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