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源头治理、划清各部门职责将成重点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21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明确了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等噪声污染治理原则,未来,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有望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如何为居民生活创造更和谐美好的环境呢?

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的现象。简单来说,核心标准就是超标+扰民。

对于公众来说,近些年实现“想静静”的愿望并不容易。

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年度《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告》。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 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 最多,占53.7%;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34.2%。

噪声污染为何难以管理?中国声学学会建筑声学分会委员夏晓东说,噪声瞬间性、暂时性的特点让监管部门有时候难以下手。“对于噪声污染,不像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在治理过程中有那么强的力度。噪声发生的时间通常发生着变化,比如一个小区的商铺在晚上9点的噪声是超标的,但居民投诉后,环保部门或者监测部门到现场监测的时候,噪声又不见了。”

正在征求意见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确,今后加强源头治理、划清各部门职责将成为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北京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源头治理的关键在于规划先行。“强调要坚持统筹规划才能做到从源头去防控,特别是对于投诉比较多的噪声污染,轨道交通,包括机场,一旦大规模建成,后面再有投诉,应对起来就非常困难,所以必须从规划层面去解决。这次在修订中也特别强调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

此次,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比如在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中,专门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法律层面。

同时,对于城市公众举 意见较为集中的施工工地噪声扰民的情况,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提供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形,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加大处罚力度会促使排放噪声的单位更加重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音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授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非常有必要。过去一般有了噪声污染以后,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污染、罚款,他不听,还可以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都走下来,建筑施工也完成了,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的意见就很大,实际上是缺乏这种强制的措施。而查封、扣押措施就是直接强制,这样就增加了执法部门的权威,也满足了制止噪声污染的需要。”王灿发说。

而广场舞这次在法律里也拥有了“姓名”。按照草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使用音响器材的,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马军建议,噪声治理应充分借鉴空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治理的经验,通过在一些噪声污染投诉举 高发的地方和时段设置自动监测的设施,形成一张有形的“噪声地图”,未来可以更加有的放矢地治理噪声污染。

对于草案,王灿发还建议,对噪声的定义不应延续二十多年的旧法中的表述,而应综合考虑噪声对于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态的全方面影响。“把噪声污染仅仅限定为对人的影响,不符合大量环境纠纷的现实,噪声对动物、对生态都有影响,比如建高铁,要打桩等,如果在自然保护区旁边,对自然保护区的鸟类、动物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考虑对生态的影响,我们就没法限制这些作业。噪声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确实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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