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全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更是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该资金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唐湘良表示,签约是损害赔偿的起点,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标。下一步,罗湖管理局将始终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公众监督”的原则,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力守护“深圳蓝”。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闫越表示,本次案件创新性地通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实现自然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对“双碳”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一是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的方式,使公众采用低碳公共出行所产生的减排量产生了实际的减排价值,可以有效激励并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低碳出行;二是推动涉案企业了解并践行“双碳”目标要求,让企业损害自然的赔偿用于减排项目的价值回馈,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路径方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深圳市“双碳”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之一,在本次自然损害替代性修复案件中,积极利用“机制创新+实践宣传”的组合方式,助力“双碳”目标实现。”闫越说道。
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形成“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罗湖区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正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
下一步,罗湖管理局将继续联合各建设主管部门对所有工地进行摸排,将冒黑烟机械实施退场处理,根据罗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测,如发现检测超标机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同时,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机械贴标,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械责令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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