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基本编码 |
CGsdIWmVSnjXQRlM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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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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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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