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三家企业接到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盆友们,看处罚决定是大家熟悉和学习环保法比较直观的一种途径哦!嗯,也会对自己有个警示提醒的作用——新的2018年小环希望环保的高压线咱们还是表碰啦!今儿个和小环看看身边的案例学环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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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外西侧一彩钢瓦棚内堆有5只铁皮桶,内装有废机油,该处地面无硬化、防腐等处理措施,废机油贮存场所及包装容器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从事的汽车维修服务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处壹万元罚款。

2、对未建设固废贮存场所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备案;对未建设固废贮存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限15日内改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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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湖滨新区黄墩镇魏场村宿迁卫康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康公司”)存放氢氟酸废桶,现场堆有含氢氟酸废桶200余只。现场发现该公司已清洗含氢氟酸废桶30余只(数量小于3吨),部分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卫康公司院内的水泥地面上,部分清洗废水直接倒在卫康公司东南侧排水口,通过卫康公司院外明渠由西向东流向卫康公司西南侧的一条河沟中,直接进入外环境。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 告,排入河沟的清洗废水PH值为2.66。为防止环境污染,已对卫康公司院内暂存的含氢氟酸废桶进行了查封扣押。10月24日,在市环保局现场监督下,该公司将该批废桶及桶内酸性废水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贰万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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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环保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木床制造项目项目无环评及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依法 批环境影响 告表。

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实木床制造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即叁仟元。

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实木床制造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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