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环土〔2020〕249号

各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商务、水务、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部门,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规定,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利用的联合监管,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本市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与流程

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由本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以下简称转移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转移前通过“一 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

二、重新备案的情形

若涉及以下情况,转移单位应重新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

1. 超出备案期限和备案数量;

2. 固体废物种类和主要成分、运输方式、利用去向与备案信息不符;

3. 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不宜进行转移的;

4. 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其他不宜进行转移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企业服务,落实专人及时办理备案申请;要督促转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对外省市反馈的本市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要依法加强监管,并及时通 有关部门。

市、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商务、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依法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加大对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

1、“一 通办”备案流程

2、转移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3、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备案表

5、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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