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利用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接省环保举 平台“新乡县某村北有一镀锌作坊,污水乱排”问题,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某镇政府、公安机关对某村北进行地毯式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新乡县某村北废弃养殖场院内,建设有两条镀锌生产线,分别位于车间内的南头和北头。
车间内北头的镀锌生产线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镀锌池1个(池内有锌锭13块、镀锌件13个),镀锌池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清洗桶2个(桶内有镀锌件10个、存水约0.05吨);南头的镀锌生产线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酸洗池1个、镀锌池1个,分2格,(池内有锌锭20块、镀锌件26个、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清洗桶5个(5个桶内存水约0.2吨,其中一个桶内存放有镀锌件6个)、上色池1个(池内存水约0.1吨);北头的镀锌生产线和南头镀锌生产线共用1个酸洗池、1个上色池。两条镀锌生产线的主要生产原料是锌锭、光亮剂、盐酸;生产工艺均为:金属物件—酸洗—清洗—电镀—清洗—上色—成品;成品为镀锌件;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进一步调查,该镀锌加工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张某某为该加工点独立自然人。生产过程中清洗废水以及转运镀锌件和晾干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到车间地面,进而流到车间中两个不规则的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凹陷地面形成的渗坑,镀锌废水在渗坑中自然下渗。
新乡县分局委托监测公司进行采样分析,根据监测 告显示车间南头未硬化的地面上(3平方米土坑)存液重金属锌2600mg/L(标准1.5mg/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超标1732倍,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实际投资人张某某、工人文某某、房东张某某、商户杜某某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张某某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有关规定,新乡县分局已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一)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举 奖励制度,构建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
(二)创新环保、公安的联动执法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供稿: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