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安阳市某公司
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严格依证管理,查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案是排污许可条例实施以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依据该条例查处的首例案件,对查办违反《排污管理许可条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在线设备无全系统校准功能,不能监测二氧化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56000元。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被称为24小时不下岗的“环保电子警察”。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是每个排污单位的责任,排污许可条例的实施为查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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