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 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问:
《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无证排放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罚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当中的罚款额度最低是20万元,执法当中该如何进行处罚?罚多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张泉律师答:
《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新增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从上述法条来看,对无证排放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噪声污染防治法》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设定的罚则明显冲突。我们理解:对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而言,《噪声污染防治法》属于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针对发生在《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之后的无证排放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应当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26日上午在北京召开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强调“深入细致地做好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深入推动法律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精神,需要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转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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